财产清查按清查对象和范围不同分为哪几类
财产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往往是不同的,在时间上也有区别,一般可有以下分类。
(一)按照清查对象和范围分类 财产清查按照清查对象和范围的大小不同,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指对属于本单位或存放在本单位的全部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各项债权债务进行盘点和核对。全面清查的对象一般包括: (1)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 (2)财产物资,包括在本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库存商品、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属于本单位但在途中的各种在途商品、在途材料物资;存放在本单位的代销商品、材料物资等。 (3)债权债务,包括各项应收款项、应付和应交款项以及银行借款等。 全面清查范围广,内容多,花费的时间长。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才需进行全面清查。 (1)年终决算前,需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2)单位撤消、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时,需进行全面清查,以明确经济责任。 (3)中外合资、国内联营,需进行全面清查。 (4)开展清产核资,需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家底,准确地核定资金。
2.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对一部分财产物资进行的清查。其清查对象主要是流动性较大的财产,如现金、库存商品、材料物资、包装物等。 局部清查范围小,涉及人员少,但专业性较强,一般包括: (1)现金,出纳人员应于每日业务终了时清点核对。 (2)银行存款,出纳人员每月至少同银行核对一次。 (3)对于各种有价证券和贵重的物资,每月应清查盘点一次。 (4)对于一般的库存商品、材料物资、包装物等,年内应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 (5)债权债务,每年至少应同对方核对一至二次。
(二)按照清查时间分类 财产清查按照清查的时间不同,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指按规定或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物资所进行的清查。这种清查通常是在年末、季末、月末结账前进行,这样可以在编制会计报表前发现账实不符的情况,据以调整有关账簿记录,使账实相符, 从而确保会计报表资料的客观真实性。 这种清查对象,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一般年末进行全面清查,季末、月末进行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是指根据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清查。一般在以下情况下进行不定期清查。 (1)更换财产、现金保管人员,为了分清经济责任,要对其所保管的财产、现金进行清查。 (2)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失,为了查明损失情况,要对受灾损失的有关财产进行清查。 (3)有关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对本单位进行会计检查,为了验证会计资料的可靠性,要按检查要求和范围进行清查。 (4)进行临时性清产核资,对某些要求清查的资产进行清查。 (5)单位撤消、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时,应对本单位的各项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债权债务进行清查。 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局部清查,也可以是全面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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