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的概念和内容
资料转自:佛山仁和会计培训学校/member/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凭证,是用来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的原始资料,也是记账的原始依据。我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在办理经济业务时,必须填制或获取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原始凭证按其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前者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从外单位取得的,如购货时取得的发票,付款时取得的收据,银行转来的收款或付款通知单等;后者是由本单位有关部门或人员在办理经济业务时自行填制的,如材料入库和出库时填制的收料单、领料单和销售商品时开出的发票等。
由于经济业务内容不同,因而记录经济业务的各种原始凭证在内容和格式上也不尽相同。但作为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的原始凭证,都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原始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和凭证编号。
3.对外凭证要有接受单位的名称。
4.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
5.经济业务所涉及的财物数量和金额。
6.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7.对外凭证要盖填制单位的公章。
有些原始凭证除了满足会计核算要求外,还要满足其他业务部门的管理需要,因此还需列入一些补充内容。如为了掌握计划或定额执行情况,在某些原始凭证中列有计划或定额指标,比较典型的是限额领料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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