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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无义务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摘要:陈某于2013年2月25日入职广东某风机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购买了工伤保险.2013年12月24日18时35分许,陈某在下班途中驾驶自行车与驾驶摩托车的郭某发生交通事故.2014年3月20日,交通-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两人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2014年3月28日,人力资源和-保障局认定陈某属于工伤.事故后,该风机有限公司支付了266000元yi疗费给陈某.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了,诉至fa院.
fa院判决:原告陈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伤害被认定为工伤,被告已为原告购买了工伤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原告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从工伤保险ji金中支付,原告要求用人单位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营养费等费用,依法无据,fa院不予支持.
至于该由被告支付的费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垫付的266000元yi疗费已超出了该由被告负担的费用.遂依法判决驳回陈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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